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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加强房地产中介代理行为管理 代理方需备案

发布时间: 2020-09-09 10:11:20

来源: 楼盘网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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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房地产项目销售中介代理的规范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近日,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销售中介代理行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行销售,也可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但代理机构必须具备相应条件,且需进行备案。

《通知》规定,从事代理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已在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房地产中介机构签订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且该房地产中介机构必须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未签订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与其产生销售利益关系。

另外,《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销售或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商品房销售的,销售人员均应通过省或市行业协会或相关培训机构培训,取得《商品房销售人员培训上岗证》后,方可从事房地产销售业务。商品房销售人员每年需参加至少一次继续教育培训。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现)售许可(备案)前,应一次性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备已参与或拟参与商品房预(现)售项目的所有中介代理机构,包括实体机构、网络平台或其他销售代理机构,并引导销售代理机构前往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

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应提交如下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出示原件):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房地产销售人员入职证明复印件;

(六)销售人员上岗培训证明复印件。

需要注意的事,在该通知分部之前已在售的商品房项目,销售代理机构未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在售项目销售代理机构进行全面清查,并于10个工作日形成书面情况(附表1)报送房地产主管部门。同时,督促销售代理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备案手续。销售代理机构未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的,其所代理的商品房项目暂缓商品房交易网签手续,直至整改完毕。

政策内容来源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韶关楼盘网整理报道。

责任编辑: zhoulinglin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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