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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乡医保新政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提高八项医保待遇

发布时间: 2018-12-30 16:52:08

来源: 韶关日报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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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日上午,新修订《韶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新闻发布会在市人社局召开,向社会公布新修订《办法》的细则与条例,以及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执行情况和修订背景。

新修订《办法》将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对参保人员范围进行了调整:将持有本市辖区居住证包括港澳台居民参加我市居民医保享受同等的财政补助;允许福利院的孤儿以福利院为单位参保;允许新迁入本市户籍人员、办理职工医保中止手续人员(包括双开人员)、刑满释放人员、退役士兵以及贫困人员等特殊群体中途参保;将智力残疾人纳入特殊群体管理。政策可覆盖的人群范围由原来的“广覆盖”扩大至“全覆盖”。

该《办法》将对八项医保待遇进行调整:包括提高床位费、检查费报销限额,减免大型检查等个人先自付费用;提高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8万元至20万元不等,提高到20万元、25万元两档;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70%。减免重性精神疾病治疗起付线;取消乳腺癌和前列腺癌患者门诊使用激素类药物治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万元的限定;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报销比例统一提高10个百分点,执行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特殊人群倾斜,大病保险起付线下调80%为2600元,报销比例统一提高为80%;提高门诊特殊病种报销比例,将结核病纳入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增加普通门诊统筹签约卫生院和村卫生站,实施联网结算,减免普通门诊统筹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10个百分点不等,年度限额由150元提高到300元等等。

《办法》还对异地就业联网结算,普通门诊统筹村卫生站联网结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等结算方式进行了优化,并取消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就医所需的证明材料。具体细则可登录韶关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查阅。


责任编辑: zy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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